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保障重病患者基本医疗权益,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参照《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做好重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我市常住户口、身份证;
(二)重病患者是指患有以下疾病的对象: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Ⅱ型糖尿病、重型癫痫、儿童白血病、神经性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耐多药结核病、艾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本人在核定收入时扣除个人一个自然年度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后,符合《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的。
二、保障金额
上述重病患者,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重病患者疾病认定以医疗机构(公立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为准。
(二)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中关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相关工作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审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重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项惠及城乡困难边缘群体的“爱心工程”,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城乡低保应保尽保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协调,认真落实。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由于重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对象准确、标准公开、发放到位,切实把重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与监管工作,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卫健部门负责做好重病患者住院的基础数据汇总。乡镇(街道办事处)是实施重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基层组织,要做好重病患者的申请受理、评议等初审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三)科学实施,加强统筹兼顾
各区县应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民政保障对象复核认定、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到人到户清理等工作科学实施,统筹兼顾。
(四)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区县民政部门应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病患者相关档案。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重病患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民政、财政、卫健将在11月底对上述工作进行督查。
(五)本《通知》是对重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做出规定,不影响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已享受低保对象。
自贡市民政局 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19年8月12日